刘某某
王淼(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
李伟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王淼,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汉族,工人,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淼与被告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被告称该笔借款为高利贷的辩论意见,未提交证据佐证,原告亦不予认可,因此对被告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3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李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被告称该笔借款为高利贷的辩论意见,未提交证据佐证,原告亦不予认可,因此对被告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3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李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新洋
审判员:王文娟
审判员:邱垚峰
书记员:马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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