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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丁某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八面通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萍,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11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丁某在起诉状中主张刘某某承担与柴洪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05000元,并请求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时未对利息部分进行审理,直接判决刘某某承担与柴洪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丁某某、丁某的共同债务本金及利息,而且未写明如何计算利息,属于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11民初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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