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林农场职工,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8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过诉讼时效;2、案涉欠款是否已经偿还。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在向被上诉人刘某某购买化肥时,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刘某某可随时向刘某某主张权利,故其诉讼请求并未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并无不当。关于案涉欠款是否已经偿还的问题。上诉人刘某某主张案涉欠款已经交给证人孔某,由孔某替其偿还,但刘某某否认收到孔某替刘某某偿还的欠款,另刘某某在一审中自认欠款没有给付刘某某,故上诉人已经偿还欠款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继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 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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