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孙某某
宁长春(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孙某某(又名孙敬涛),男。
委托代理人宁长春,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波
书记员: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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