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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田某某等与丹江口市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心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陈伟(湖北丹江口三官殿法律服务所)
王长富(湖北丹江口三官殿法律服务所)
田某某
丹江口市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心有限公司
方胜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陈某
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个体建筑业主。
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职业。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进行和解、调解,出庭,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长富,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进行和解、调解,出庭,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丹江口市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水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胜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建筑业主。
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田某某诉被告丹江口市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心有限公司、被告陈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因要求工程结算为由提起诉讼,诉讼中又以与涉案当事人据实结算为由,要求中止审理。经审查,二原告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诉讼中止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二原告提出的中止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田某某诉被告丹江口市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心有限公司、被告陈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因要求工程结算为由提起诉讼,诉讼中又以与涉案当事人据实结算为由,要求中止审理。经审查,二原告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诉讼中止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二原告提出的中止申请不予受理。

审判长:赵晓云
审判员:陆锐
审判员:曹占林

书记员: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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