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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田某某与丹江口市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心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陈伟(湖北丹江口三官殿法律服务所)
王长富(湖北丹江口三官殿法律服务所)
田某某
丹江口市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心有限公司
方胜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陈某
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个体建筑业主。
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进行和解、调解,出庭,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长富,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进行和解、调解,出庭,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丹江口市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水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胜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和上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建筑业主。
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田某某诉被告丹江口市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田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田某某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5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收取1695元,由原告刘某某、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田某某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5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收取1695元,由原告刘某某、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晓云
审判员:陆锐
审判员:曹占林

书记员: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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