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玉彬。
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玉某。
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玉彬与被告侯某某、高玉某、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寇君红、陈玉兰、被告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书芹、被告高玉某及建设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黄振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邯郸纵横钢铁有限公司为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北京仟亿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高玉某借用河北建工集团的资质与北京迁亿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被告高玉某将该工程中烟风道制作安装工程及锅炉安装工程分别分包给被告侯某某,被告侯某某将烟风道制作安装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刘玉彬,原告刘玉彬于2013年8月进入工地施工。2013年9月9日被告高玉某与被告侯某某补签了烟风道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工期等,其中合同第四条约定烟道制作安装2200元/吨,钢结构制作安装1500元/吨,设备类阀门膨胀节安装800元/吨,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侯某某不得将工程分包。2013年10月23日被告侯某某与原告刘玉彬补签了烟风道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14年1月19日原告刘玉彬、被告侯某某与被告建设集团纵横项目部代表人吴立贤对原告刘玉彬的施工量进行了书面确认,原告共完成钢架总重113.488吨、烟道总重96.423吨、设备总重16.748吨,按双方约定价格计算共计和款395761元,并将烟道项目交付。
2013年8月26日被告侯某某给付原告刘玉彬工程款20000元,2013年9月17日给付10000元,9月19日给付10000元,10月2日给付10000元,10月12日给付5000元,10月27日给付1000元,12月5日给付1500元,12月13日给付500元,12月23日支取5000元;2014年1月5日被告侯某某给付原告刘玉彬承兑汇票2张金额共计200000元,2014年1月26日给付60000元,该笔款项60000元原告刘玉彬主张为所做零工工资,被告侯某某主张为所付工程款,2014年4月29日给付14000元,以上共计337000元。
另被告高玉某提交的付款给侯某某的证据显示自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1月25日被告高玉某已经全额支付给被告侯某某该烟道制作安装工程工程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合同、工程量对账单、被告侯某某提交的收条、被告高玉某提交的收条、打款明细、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彬与被告侯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刘玉彬没有相应的建设资质,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上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原告刘玉彬与被告侯某某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原告已将该工程交付,视为已竣工验收。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被告高玉某已经将该工程款全额支付给被告侯某某,原告要求被告高玉某、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侯某某应当支付所欠原告工程价款。原告刘玉彬2014年1月26日在被告侯某某处支取的60000元,原告主张是在纵横钢铁公司做的零工,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此款应认定为被告侯某某支付给原告的工程价款。原告刘玉彬所施工的工程价款参照合同约定共计395761元,被告侯某某已支付原告337000元,尚欠原告工程价款58761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玉彬与被告侯某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彬工程价款58761元;
三、驳回原告刘玉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1324元,原告负担1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解立辉 审判员 张淑惠 审判员 杨建立
书记员:王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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