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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周淑华、王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王立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淑华、王某某、王立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书记员: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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