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杨云某等与恩施投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4年10月6日,土家族,务农,小学文化,住湖北省恩施市,系死者刘尧之父。
原告:杨云某,女,生于1964年10月8日,侗族,环卫工人,初中文化,住宣恩县,系死者刘尧之母。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存彬,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投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特1号清江水岸C栋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RJ9830
法定代表人:杨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覃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州电视台,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贾继璠,系该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平、赵胜兰,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恩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46号。
被告:宣恩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三河沟教育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李桂林,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二:杨秀超,系该校副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男,生于1979年12月16日,汉族,住宣恩县,系被告刘旋之父。
被告:刘旋,男,生于2001年11月14日,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被告刘旋之父。

原告杨云某、刘某某诉被告恩施投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州电视台、宣恩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宣恩县第一中学、刘旋及法定代理人刘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杨云某、刘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云某、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云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赵秀莲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人民陪审员 谭代魁

书记员: 向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