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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承某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某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承某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林长生
承某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远龙(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成方,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长生。
被告:承某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泽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远龙,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承某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某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90.00元,减半收取1845.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90.00元,减半收取1845.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吴艳
审判员:王汉军
审判员:刘云志

书记员: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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