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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湖北省蒲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智群,襄阳市明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省蒲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经济开发区长荆大道1号蒲某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应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湖北省蒲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起2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 王锦国
人民陪审员 李佐军
人民陪审员 李斌

书记员: 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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