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被告:保定市徐某区正村镇孟官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被告:河北徐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梁。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晖,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梁秀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白艳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白川。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保定市徐某区正村镇孟官营村村民委员会、河北徐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第三人梁秀娥、白艳翠、白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1659元,由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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