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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保定市徐某区正村镇孟官营村村民委员会、河北徐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被告:保定市徐某区正村镇孟官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被告:河北徐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梁。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晖,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梁秀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白艳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白川。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保定市徐某区正村镇孟官营村村民委员会、河北徐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第三人梁秀娥、白艳翠、白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1659元,由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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