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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侠、李继洲,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26号方大科技园4号楼C座1003室。法定代表人:朱学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留存在临西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7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河北邦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留存在临西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7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士彪

书记员:韩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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