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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司岩、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司岩
刘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张引朋(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岩,个体。
被告:刘某某,个体。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沧州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桥中路运河桥西。
负责人:邢运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引朋,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经本院确认的损失195105元,因被告司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中财保沧州分公司应在刘某某的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95105元。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刘某某在将冀J×××××号车出借给司岩使用存有过错,故刘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财保沧州分公司对原告上列经本院确认的损失赔付后,被告司岩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应诉、举证、答辩、质证的各项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被告刘某某的冀J×××××号车所投相关险种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195105元(该款项赔付到位后,原告刘某某返还被告司岩垫付款45000元);
二、被告中财保沧州分公司对于原告上列经本院确认的损失赔付后,被告司岩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三、被告刘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司岩承担2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22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经本院确认的损失195105元,因被告司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中财保沧州分公司应在刘某某的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95105元。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刘某某在将冀J×××××号车出借给司岩使用存有过错,故刘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财保沧州分公司对原告上列经本院确认的损失赔付后,被告司岩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应诉、举证、答辩、质证的各项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被告刘某某的冀J×××××号车所投相关险种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195105元(该款项赔付到位后,原告刘某某返还被告司岩垫付款45000元);
二、被告中财保沧州分公司对于原告上列经本院确认的损失赔付后,被告司岩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三、被告刘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司岩承担2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22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孙福祥
审判员:闫广练
审判员:康凯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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