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乔正芬,女。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反诉原告)鸡西市丹某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睿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国,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锦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英君,男。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反诉被告)诉被告李某某、被告(反诉原告)鸡西市丹某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鸡西市丹某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反诉原告)鸡西市丹某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车辆损失费85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被告(反诉原告)鸡西市丹某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鸡西市丹某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鸡西市丹某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负担;反诉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鸡西市丹某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玉学
书记员: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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