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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可与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营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广宗县。
委托代理人周廷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营信用社
负责人宋伟超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可与被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营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向原告刘某可发出河北省邱某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原告7日内向本院缴纳讼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某可未在法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杰

书记员:靳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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