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苑海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茂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包智茹
审判员 刘会波
人民陪审员 李汭欣
书记员: 孟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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