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河北宇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宇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阳光大街西。
法定代表人李国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宇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立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南德芹、被告河北宇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共计600万元。在2015年10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借到原告现金600万元,借款利率2.5%,按月结息,借条上有被告的印章、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国辉和经办人赵蕾的签名、捺印。该600万元借款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由起诉状、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6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宇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某某偿还借款6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宇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春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