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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秋,饶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饶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武春花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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