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民
南中国(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
南皮县海纳物流汽运服务中心
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马继贤(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爱民,农民。
委托代理人:南中国,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皮县海纳物流汽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纳物流服务中心)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
负责人:张锐,经理。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安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
负责人:翟志,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裕华中路327号。
负责人:杨建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继贤,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爱民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7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的原告的损失共计41184元,由被告民安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所投交强险财险损失赔偿项下赔付原告2000元,其余损失39184元由被告人保财险泊头支公司在冀J×××××车所投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70%赔付原告27429元。被告民安财险沧州支公司、人保财险泊头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海纳物流服务中心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被告海纳物流服务中心、民安财险沧州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到庭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六)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刘爱民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刘爱民损失27429元;
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南皮县海纳物流汽运服务中心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四、驳回原告刘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的原告的损失共计41184元,由被告民安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所投交强险财险损失赔偿项下赔付原告2000元,其余损失39184元由被告人保财险泊头支公司在冀J×××××车所投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70%赔付原告27429元。被告民安财险沧州支公司、人保财险泊头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海纳物流服务中心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被告海纳物流服务中心、民安财险沧州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到庭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六)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刘爱民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刘爱民损失27429元;
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南皮县海纳物流汽运服务中心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四、驳回原告刘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胡德忠
审判员:闫广练
审判员:孙福祥
书记员: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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