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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武汉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蓉,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子林街60-64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84号。
法定代表人:夏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杰,该公司职员。
被告:罗思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打工,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汉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罗思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思元及案外人刘翔及晨曦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即扣除刘翔及晨曦源公司诉前垫付34500元外,罗思元赔偿原告10000元,案外人刘翔及晨曦源公司赔偿原告15000元,合计25000元。因罗思元资金困难,暂由刘翔及相关联企业晨曦源公司代为赔付,赔付后直接从刘翔、晨曦源公司应付罗思元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现原告以上述理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翔、晨曦源公司已经与原告刘某某、被告罗思元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吴金芳 人民陪审员  熊群锋

书记员: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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