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代理人:杨泽蓉,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84号。
被告:罗某某,男,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罗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主体关系不明确,需待查清主体后另行起诉,原告以此为由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江贤俊 人民陪审员 黄国祥
书记员: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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