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国
廖家富(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金某某
闻金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罗某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爱国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兴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闻金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红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爱国与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某某、罗某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高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兵、瞿学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爱国的委托代理人廖家富,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闻金友,被告罗某万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世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对被告金某某以浙江龙厦建设有限公司罗某万城名苑项目部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从浙江龙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罗某万城置业有限公司订立的《万城名苑建筑工程承包补充合同》及罗某万城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2月12日向罗某县委、县政府递交的《关于金某某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汇报》中看,两公司均确定了金某某是罗某万城名苑项目的负责人,由此可以认定金某某系浙江龙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罗某万城名苑工程项目系浙江龙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金某某组织万城名苑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以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订立的水泥买卖合同和结算出具欠条的系列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变更后的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争的标的141000元,被告金美予以承认,予以认定。被告罗某万城置业有限公司系工程发包方,原告诉请由其对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被告金某某系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应由所在企业承担,本案中,金某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刘爱国支付水泥款141000元,并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付款日止按约定月利率20‰计付利息,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刘爱国要求罗某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和金某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12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对被告金某某以浙江龙厦建设有限公司罗某万城名苑项目部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从浙江龙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罗某万城置业有限公司订立的《万城名苑建筑工程承包补充合同》及罗某万城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2月12日向罗某县委、县政府递交的《关于金某某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汇报》中看,两公司均确定了金某某是罗某万城名苑项目的负责人,由此可以认定金某某系浙江龙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罗某万城名苑工程项目系浙江龙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金某某组织万城名苑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以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订立的水泥买卖合同和结算出具欠条的系列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变更后的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争的标的141000元,被告金美予以承认,予以认定。被告罗某万城置业有限公司系工程发包方,原告诉请由其对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被告金某某系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应由所在企业承担,本案中,金某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刘爱国支付水泥款141000元,并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付款日止按约定月利率20‰计付利息,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刘爱国要求罗某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和金某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高潮
审判员:刘兵
审判员:瞿学知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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