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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华诉武汉铁路局汉西车务段、武汉铁路局汉西车务段孝感车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爱华
王慧峰(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
王胜华(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
武汉铁路局汉西车务段
肖丽民
武汉铁路局汉西车务段孝感车站

原告刘爱华。
委托代理人王慧峰、王胜华,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武汉铁路局汉西车务段。
负责人龙文武,该段段长。
被告武汉铁路局汉西车务段孝感车站。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胜利街1号。
负责人石保良,该站站长。
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丽民,武汉铁路局汉西车务段客运科客运组织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爱华诉被告武汉铁路局汉西车务段、武汉铁路局汉西车务段孝感车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铁路局汉西车务段孝感车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武汉铁路局汉西车务段孝感车站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  第一款  第(八)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铁路局汉西车务段孝感车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武汉铁路局汉西车务段孝感车站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  第一款  第(八)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铁路局汉西车务段孝感车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审判长:余月明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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