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运来,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市百尺竿镇兰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涿州市百尺竿镇兰家营村。法定代表人孙爱军,系该村村主任。
刘某某与高某某、涿州市百尺竿镇兰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原告刘艳秋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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