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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郝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艳),女,1981年10月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苏玉峰,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1981年10月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张某某,女,37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刘某(艳)与郝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春晓独任审判,于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艳)及其委托代理人苏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郝某某在原告刘某(艳)处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郝某某未按约定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为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郝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被告郝某某应偿还欠款,被告张某某作为郝某某的妻子,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未出庭,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20000元,并给付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春晓

书记员: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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