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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赵县人。
委托代理人:魏乐,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赵县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书写了借条。承诺第二天上午以前还清,但被告借款后,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李某某偿还我借款23000元,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在举证期与答辩期均没有提交证据与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书写了借条。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款条,被告李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与主张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借原告款,应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实属违约,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对借款事实,放弃质证与主张的权利,视为对原告主张的借款的事实、证据的认可。
综上,被告应偿还原告本金2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本金23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瑞果

书记员: 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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