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点月,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叶明星,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爱华,女,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原告刘点月诉被告孙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点月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点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点月撤诉。
本案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923.5元,由原告刘点月负担。
审判员 刘 波
书记员:李启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