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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淑宾(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
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立(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王淼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淑宾,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5号富邦大厦719号。
法定代表人:冯绍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立,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淼,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红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淑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立、王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人民币用于陉山时代广场建设资金;合同期限6个月,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
合同约定了利息及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5万元人民币打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约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偿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月千分之一标准支付,从2015年3月19日支付至付清全部款项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借款合同、收据、房产抵押协议,证明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合同期内未支付3个月利息共计是4251元。
被告质证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都认可。
被告辩称:1.原被告签订合同的利息是半年17%,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不应支持,已经给付的超过的部分应该抵扣本金。
2、已经支付原告合同期内的三个月的利息共计4251元。
关于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内未偿还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
因被告逾期支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利息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故被告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违约金。
因合同约定的利息年利率未超过36%,故被告主张其已经支付原告的高于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应抵扣本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425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内未偿还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
因被告逾期支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利息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故被告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违约金。
因合同约定的利息年利率未超过36%,故被告主张其已经支付原告的高于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应抵扣本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425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梁红卓

书记员:徐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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