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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国,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68929241X。
法定代表人:邓永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减半收取计58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韦 审 判 员  李玉明 人民陪审员  吴胜楠

书记员: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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