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生,汉族,农民,党员,住肃宁县。委托代理人张翔宇,男,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乐,男,1958年生,汉族,党员,住肃宁县。委托代理人于凤,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小乐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0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久利
书记员:范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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