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朝阳县东大道乡刘炮手村村民委员会,住朝阳县。
法定代表人:郭树田,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朝阳新华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朝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春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冰洁,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县东大道乡刘炮手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朝阳新华新华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 波
书记员:张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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