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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宋宝明(河北阜城六月法律事务所)
李某某
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宋宝明,河北阜城六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海生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宋宝明、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彦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共同遵守。原告主张已将盐焗鸭的秘方和技术传授给了被告,被告否认,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原告转让款27000元及违约损失,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协议并返还20000元定金,因双方对交付秘方和传授制作技术的期限没有约定,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协议无法履行的事实,对于被告的诉求不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李某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反诉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共同遵守。原告主张已将盐焗鸭的秘方和技术传授给了被告,被告否认,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原告转让款27000元及违约损失,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协议并返还20000元定金,因双方对交付秘方和传授制作技术的期限没有约定,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协议无法履行的事实,对于被告的诉求不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李某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反诉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海生

书记员:陈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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