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王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张西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周忠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彭本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周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秦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吴继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鄢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叶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吕巧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朱先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刘玉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邓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张善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梅平、彭长利,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荆州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区荆南路。
法定代表人薛兴武。
被告薛兴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程某某、王文华、张西林、周忠利,、彭本权、周玲、秦琼、吴继珍、鄢芳、叶军、吕巧林、朱先红、刘玉双、邓斌、张善贵与被告荆州市荆州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薛兴武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程某某、王文华、张西林、周忠利、彭本权、周玲、秦琼、吴继珍、鄢芳、叶军、吕巧林、朱先红、刘玉双、邓斌、张善贵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荆州市荆州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和薛兴武在金融机构存款900万元或者在荆州市荆州饭店有限责任公司72%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程某某、王文华、张西林、周忠利、彭本权、周玲、秦琼、吴继珍、鄢芳、叶军、吕巧林、朱先红、刘玉双、邓斌、张善贵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荆州市荆州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或者冻结被告薛兴武在金融机构存款900万元或在荆州市荆州饭店有限责任公司72%的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杜振虎 审判员 张法忠 审判员 杨 玲
书记员:张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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