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理人:熊某,系刘某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红,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冈市黄州区实验小学,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青云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晓鸿,校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夏学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冈市黄州区实验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熊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冈市黄州区实验小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牙齿受到伤害遭受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100元含后期治疗费9000元、鉴定费800元、医疗费1100元、交通费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刘某某是被告黄冈市实验小学三年级二班的学生。2017年12月26日下午第二节课下课后,原告跑去上厕所,跑到拐角处与四年级五班官佳兴同学相撞,撞断一颗门牙,四年级五班官佳兴额头上被撞一
口子,逢了几针,班上谢明泽、周熊泽宇同学目击此事。经黄州区人民医院诊断为牙冠折。后经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刘某某11牙冠折,待成年后需行牙冠修复,每次费用约1000元,使用寿命10年左右。被告作为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园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赔偿事宜,被告拒不支付。遂诉至法院。
被告黄冈市黄州区实验小学未答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本案的原告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因此我公司不应在本案里面承担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信息及被告登记信息。证明双方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2、学校证明。证明原告属于被告三年级二班学生,以及原告受伤的事发过程。
3、黄冈市黄州区人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处置单等一组。证明原告受伤后产生医疗费1100元。
4、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刘某某11牙冠折,待成年后需行牙冠修复,每次费用约1000元,使用寿命约10年左右。
5、鉴定费发票一份。证明因受伤后产生鉴定费用800元。
被告黄冈市黄州区实验小学未质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无异议,对证据4鉴定意见书请法院给予7个工作日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均无异议,应予采信。对证据5,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亦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某是被告黄冈市实验小学三年级二班的学生。2017年12月26日下午第二节课下课后,原告上厕所,跑到拐角处与四年级五班官佳兴同学相撞,撞断一颗门牙,四年级五班官佳兴额头上被撞一口子,逢了几针,有同学谢明泽等目击此事。刘某某经黄州区人民医院诊断为牙冠折。后经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刘某某11牙冠折,待成年后需行牙冠修复,每次费用约1000元,使用寿命10年左右。原告牙齿受伤用去鉴定费800元、医疗费1100元、交通费200元、需后期治疗费9000元,共计11100元。
另查明,被告黄冈市黄州区实验小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处为本校学生投有校园方责任险。
本院认为,投保人黄冈市黄州区实验小学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了保险金,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原告在学校遭受意外伤害,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11100元。
二、被告黄冈市黄州区实验小学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展
书记员: 兰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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