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位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8号。
负责人李良,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刚、韩柳,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栋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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