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满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申请人刘满仓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等价值车辆、房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刘满仓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保全申请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等价值车辆、房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刘满仓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卉君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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