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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郭思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思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思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陈运

书记员: 孙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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