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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阳与魏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清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现住远安县(户籍住所地远安县),

原告刘清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4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直从事涂料粉刷工作,被告在远安县承包室内装修设计相关工作。2016年5月9日,被告承包了星河水岸小区的几套房屋装修设计,雇请原告做室内涂料粉刷项目。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需支付原告22000元劳动报酬。被告当时支付了部分报酬后,给原告打了一张17000元的欠条,约定2017年年底全部付清,但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3000元,被告又于2018年2月10日重新给原告出具了一张14000元的欠条,并载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电话联系被告,对方一拖再拖拒不支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魏某某辩称,2018年2月10日给原告出具14000元的欠条后,我后又支付了原告2000元,实际欠款只有12000元;我承包的工程有5年的售后质量约定,而且原告所做油漆和涂料粉刷确实存在问题,因此不可能一次性付清。
原告刘清阳与被告魏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华、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予支付。被告辩称,2018年2月10日给原告出具14000元的欠条后又支付了原告2000元,原告同意扣减,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承包的工程对客户的质保期限和质量约定,不能作为被告拒付或迟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某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2000元,限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原告刘清阳已预交,被告魏某某在给付原告执行款时一并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群峰

书记员:刘丽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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