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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宜都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宜都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被告宜都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89.0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89.0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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