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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丁某某、史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加工,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仅对丁某某、史某某改建一楼房屋与刘某某房屋目前受损的程度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从鉴定结果来看,虽然刘某某房屋的裂缝与史某某房屋墙改梁无因果关系,但是,胡亚莉的房屋新增裂缝确实与史某某房屋墙改梁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而胡亚莉与刘某某的房屋均属于同一层建筑。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过于片面,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影响实体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刘某某。

审判长  尚郧生 审判员  王广泉 审判员  柯 幻

书记员:刘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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