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2952.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2952.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尹洪利
书记员:赵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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