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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2952.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2952.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尹洪利

书记员:赵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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