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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荣与齐齐哈尔市环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淑荣,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被告齐齐哈尔市环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环球驾校),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建富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711051509C。法定代表人关志伟,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宇,系黑龙江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淑荣诉称,原告刘淑荣2017年2月23日报名,向被告交付驾考费用(报名、体检、培训、考试)1880.00元,完成体检,今年3月份以后,驾校变更法人代表后,我们多人多次去被告单位报名处找陈校长问我们老学员怎么办,陈校长让我们重新交学费,否则不允许下一科目的培训及考试等。这种做法明显不公。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单位解除培训关系,退还原告刘淑荣各项费用共188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刘淑荣提交的证据有:1、学费收据2张;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交易明细1张。被告齐齐哈尔市环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事实属实,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返还1880.00元,原告已经参加过体检、科目一的培训、考试,这部分的支出是原告合理的支出,不应当由被告来支付。故不同意全款退还1880.00元。被告同意在原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条件下继续履行原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被告齐齐哈尔市环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原告刘淑荣在被告环球驾校报名,参加驾驶员体检、培训、考试,并向环球驾校交付驾考费用1880.00元。刘淑荣已参加完成了环球驾校组织的体检、驾照照片照相,又于2017年3月参加了科目一的培训、考试,但没有练车。但刘淑荣与环球驾校对体检、培训、考试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后由于环球驾校变更法人代表,刘淑荣与环球驾校沟通不畅。现刘淑荣以环球驾校体检、培训、考试时间太长,目前没有时间去参加驾校学习,不能拿到驾驶证,所以我要求退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淑荣提交的证据:学费收据2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交易明细1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原告刘淑荣与被告齐齐哈尔市环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艳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荣、被告环球驾校委托代理人李振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驾驶员教育培训事实,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依约履行。刘淑荣已在环球驾校报名,刘淑荣已参加完成了环球驾校组织的体检、驾照照片照相,又参加了2017年3月科目一的培训、考试,并向环球驾校交付驾考费用1880.00元。但刘淑荣与环球驾校对体检、培训、考试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庭审中,环球驾校同意刘淑荣按原双方约定参加本校组织的培训考试科目,不存在违约。故对刘淑荣因没有时间练车参加驾校学习,环球驾校体检、培训、考试时间太长,拿不到驾驶证为由要求退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淑荣与齐齐哈尔市环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继续履行双方约定的教育培训合同。二、驳回原告刘淑荣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艳华

书记员:孔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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