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淑苹与河北建支铸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淑苹,女,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许桂江,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系原告之夫,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丙云,河北秉云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建支铸造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玉田县虹桥镇。
委托代理人:赵宏伟,男,1982年4月12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玉田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希刚,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淑苹与被告河北建支铸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及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淑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令被告给付原告患病期间病假工资32343.58元,并给付医疗及患重病医疗补助费24257.61元。2、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赔偿金64687.16元。3、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03年9月至今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3年9月23日被被告录用为该公司员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2015年7月5日,原告在工作岗位上患脑溢血,住院治疗,现仍在治疗之中。原告患病后在医疗期内,被告擅自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在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时,没有线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因原告自2003年9月与被告申请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今已达十二年,期间被告没有向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树国 人民陪审员  郭秀梅 人民陪审员  周立辉

书记员:田伟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