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英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顾学双
原告刘淑英,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学双,农民。
原告刘淑英诉被告顾学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桤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英及其代理人杨立勇、被告顾学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合以上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4年11月2日下午三点左右,原告刘淑英和被告顾学双、杨贵生媳妇在顾生耀家东屋打麻将时,因抓错牌发生争吵并互骂对方。原告用麻将牌砸被告,被告拿起茶缸,双方是否砸到对方没有证实。后双方凑到一起撕捋对方。原告伤后到昌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十天,医院建议休息四周。
此次纠纷造成原告损失有医疗费5474.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50×10)、护理费370元(37×10)、误工费1036元(37×28),共计7380.77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双方互相殴打,被告致伤原告的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原告对纠纷的发生也有相同的过错,故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学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淑英3690.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双方互相殴打,被告致伤原告的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原告对纠纷的发生也有相同的过错,故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学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淑英3690.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100元)
审判长:李桤三
书记员:李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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