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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芹与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淑芹
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孙元福(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淑芹,女,满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赵银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元福,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淑芹与被告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柱、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元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淑芹诉称,2011年初原告看到被告销售银某驼梁假日酒店的广告,与爱人李秋心商量后,于2011年11月18日一次付款15万元购买了银某驼梁假日酒店3001房间,但至今被告也未给原告办理房产证,经原告调查被告手续根本没有,为虚假宣传。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房款15万元,赔偿一倍损失15万元,支付家具款2万元,利息2万元,总计34万元。
被告河北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签订的《房屋预售协议》明确约定的是:被告预计在2012年6月30日交房,并不是确定在此时间交房等。
被告五证齐全,不存在虚假宣传和证照不全问题。
双方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已经在2012年7月1日将房产交付了原告,原告没有提出任何问题。
而且原告已经出租了被告交付给他的房屋,实际行使了对该房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银某驼梁假日酒店房屋预售协议,系双方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均按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所购房屋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合同是否应解除。
经审理,被告方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原告所购房屋未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系被告该整体工程(二期工程)尚未完工,房产证系该整体竣工后才能办理。
同时,原、被告双方房屋预售协议并未约定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时间,原告所购房屋并非不能办理房产证,只是尚不具备办证条件,故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
现被告已按双方协议于2012年7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接受该房屋并实际入住,期间原告又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收取了部分现金收益,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家具款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淑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刘淑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银某驼梁假日酒店房屋预售协议,系双方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均按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所购房屋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合同是否应解除。
经审理,被告方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原告所购房屋未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系被告该整体工程(二期工程)尚未完工,房产证系该整体竣工后才能办理。
同时,原、被告双方房屋预售协议并未约定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时间,原告所购房屋并非不能办理房产证,只是尚不具备办证条件,故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
现被告已按双方协议于2012年7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接受该房屋并实际入住,期间原告又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收取了部分现金收益,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家具款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淑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刘淑芹负担。

审判长:齐金虎

书记员:武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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