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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艳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淑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东风有色金属材料加工厂退休职员,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代理人马世敏,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淑艳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淑艳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淑艳诉称:2015年6月12日,刘淑艳与马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刘淑艳出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利8%,利随本清,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现该借款已过偿还期限马某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刘淑艳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给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经审查,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可能触犯刑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淑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孟朝晖 审判员  李利新 审判员  车 晓

书记员: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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