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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彦、王淑兰等与董某某、孙淑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淑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原告:王淑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原告:王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10区23-2-402。原告:王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新,辽宁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孙淑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代表人:魏宝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腾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职工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彦、王淑兰、王文龙、王明与被告董某某、王占民、孙淑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彦、王淑兰、王文龙、王明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彦、王淑兰、王文龙、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宝奎

书记员:石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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