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娥,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战,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24561043XB(8-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14号。法定代表人:狄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起飞,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顺茂,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上诉人刘淑娥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吕顺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淑娥于2018年4月18日以为更好保护自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淑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准许刘淑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淑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淑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继忠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书记员:焉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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