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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兰与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淑兰
王永乐(红安县司法局杏花法律服务所)
夏前勇(红安县司法局杏花法律服务所)
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艾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淑兰,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永乐,红安县司法局杏花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前勇,红安县司法局杏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一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兰与被告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兰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兰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刘淑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兰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刘淑兰负担。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陈霞
审判员:耿宝元

书记员:李继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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